京華時報訊(記者李顯峰實習記者張思佳)20日,青島市市北區法院一審宣判王悅興、孫超、馬春傑“一房兩賣”案。判決結果顯示,3人構成挪用資金罪,各獲刑6到8年。此判決在坐實馬春傑“漏罪”的同時,也意味著3人非法銷售經適房(非法經營罪)的指控不成立。
  今年1月份,京華時報曾報道此案,當時是一審第4次開庭,馬春傑被追訴“漏罪”——挪用資金罪。前3次開庭還是在2012年3月和4月,馬春傑被控非法經營罪,同案孫超和王悅興,則均被指控犯挪用資金罪和非法經營罪。
  此案源於青島天怡景園C區樓盤2009年“一房兩賣”事件。王悅興和孫超都是開發商青島市住宅公司的負責人,馬春傑是經銷商麗蘭坊公司負責人。3人被指非法銷售經適房,並將賣房款挪作他用。
  在第4次開庭時,馬春傑被追訴挪用資金罪。而事實上,馬春傑2010年被刑拘時,涉嫌的罪名就是挪用資金罪,但檢方2011年起訴時,卻以非法經營罪指控。
  3月20日法院宣判,這是本案第5次開庭。判決結果顯示,3人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,這也意味著非法銷售經適房的指控不成立,但馬春傑的“漏罪”挪用資金罪則被坐實。
  量刑方面,王悅興犯挪用資金罪,判處有期徒刑8年。孫超犯挪用資金罪,判處有期徒刑6年。馬春傑犯挪用資金罪,判處有期徒刑8年。
  據旁聽人士介紹,宣判當天公訴人沒有出庭。判決書宣讀後,王悅興和馬春傑均當庭表示不服,準備上訴。孫超表示,要仔細看判決書後再考慮是否上訴。  (原標題:青島“一房兩賣”案一審判“漏罪”成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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